据羊城晚报消息,深圳民亮今天(19日)上午11时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裁定,法院批准了其个人破产申请。 这是自今年3月1日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管理办法》实施以来,我国第一起被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。 今年35岁的梁先生2018年选择在蓝牙耳机市场创业,由于缺乏稳定的客户资源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,他的银行债务越来越高, 无法全额偿还。 根据梁先生申报的情况,截至申请破产保护之日,其负债总额约为75万元,广州楼凤但只有存款36120元,住房公积金4719.9元,每月固定工资收入为 约2万元。 没有房地产或车辆。 等大资产。 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管理办法》规定,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,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,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清偿能力的自然人。 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产生的一切债务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,包括申请破产清算、重整、和解。 今年3月10日,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。 经严格审查,法院依法受理了申请,并按照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深圳楼凤于受理之日起停止计算约75万元的债务利息。 自己创业失败后,梁先生在一家公司做结构工程师,月收入约2万元。 他表示愿意尽可能偿还债务,并提出了可行的重组方案。 根据法院生效的重整计划裁定,梁先生将在三年内偿还贷款本金,并免除所有利息。 未来三年,梁夫妇的收入除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和部分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免税资产外,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。 债权人未能执行重整计划的,债权人有权依法追回全部未偿还的贷款本息。 梁先生告诉记者,在申请个人破产之前,他一天最多接到七八个讨债电话,压力很大。 “现在已经没有了之前巨大的精神负担,我要努力工作,尽快还清欠下的钱。”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院院长曹启轩表示:“罗湖水会个人破产制度为‘诚实不幸’的债务人提供了经济‘重生’的机会。”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,包括香港和台湾,都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,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破产制度。 “当前,破产已成为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、优化营商环境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、实现市场主体优胜劣汰、有序退出的合法途径。长期以来,由于 只有一部公司破产法,该破产法被称为“半破产法”。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,“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开创性努力填补了我国自然人破产法的空白,并将 为未来完善。我国破产法制具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。” |